列支敦士登公司---国际公认

从税收角度来看,列支敦士登的公司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。2011年1月1日,新的税收法案在列支敦士登生效,国内运营与国外运营公司的税收从此不再有任何区别。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之间也没有区别。实行 12.5% 的统一税率。因此,列支敦士登公司正在获得国际认可。


列支敦士登最重要的公司类型是股份公司(Aktiengesellschaft)和机构(Anstalt)。


  1. 股份公司
    列支敦士登的股份公司适用于众多应用领域和可能用途。这类公司主要用于持有和交易功能。

    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为 5 万瑞士法郎,并按照注册股份分摊。自2011年1月1日税制改革以来,息券税不再适用。仅利润需课税,税率为 12.5%。
    股份公司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并且每年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。


  2. 公共机构
    列支敦士登机构是列支敦士登独有的一种公司形式。由于其灵活性,这类公司可用作各种情况下构建资产或企业的工具。

    机构是一个由其管理实体掌握决策权的法律实体。 机构理事团体的权利由创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(称为创始人权利的所有者)拥有。这些权利可以继承和转让。如果机构进行商业交易,或者章程规定的目的允许这种交易,则必须任命一名审计师。

列支敦士登公司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。列支敦士登继续与其他国家进行协商,以达成双重征税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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